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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職業學校教師定期企業實踐制度着力推進校企共建“雙師型”教師隊伍

作者:發布時間:2018-09-22發布部門:江蘇化工職業教育集團浏覽次數:932

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就《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答記者問

  

據教育部網站530日訊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就《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您談談《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企業工作經曆和生産一線實踐經驗,是提升職業學校教師“雙師”素質的關鍵。1996年《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和地方在推動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渠道不暢通、要求不明确、針對性實效性不強等突出問題,職業學校教師不能及時了解、掌握産業轉型升級和生産一線的實際情況,專業操作技能和實踐教學能力難以适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亟待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重大部署,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遵循職業教育教師專業發展規律,從制約教師企業實踐的現實問題入手,回應關切、精準施策,研制出台了《規定》。

  

《規定》是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促進職業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制度設計,是完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制度、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切實舉措,對于促進職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具有重大意義和實踐價值。

  

二、請您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框架及突出特點。

  

答:教育部會同國務院國資委、發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首次聯合印發《規定》,正式确立了職業學校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實現教師企業實踐的規範化、常态化、長效化。《規定》由“總則、内容和形式、組織與管理、保障措施、考核與獎懲、附則”六部分組成,對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的重要意義、實踐内容和形式、組織管理與實施、保障條件與機制、考核獎懲措施、适用範圍和對象等方面進行具體明确的規定,細化為28個條目。

  

《規定》有以下3個突出特點。

  

1.體現了一脈相承、與時俱進。1996年《職業教育法》第37條明确提出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2006年教育部印發的《關于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制度。經過20年的實踐和探索,國家和地方在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制度、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實施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等方面,有着豐富、成熟的基層經驗積累和實踐基礎,可以說,《規定》是我國職教師資隊伍建設20年探索與實踐經驗的制度化結晶。

  

2.體現了分工明确、協同治理。《規定》由教育、國資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參與制定、聯合實施,明确要求各地将教師企業實踐工作列為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的重要内容,組織教育等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企業定期研究,明确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職業學校和企業參與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的職責分工,共同承擔教師企業實踐的規劃指導、過程管理、溝通協調、激勵保障等工作,全面建立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推進教師企業實踐由過去教育部門單一組織轉變為多部門協同治理。

  

3.體現了系統設計、全面規範。《規定》全方位、系統化設計教師企業實踐的有關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實踐内容、形式和要求,完善組織形式、管理模式、條件保障、獎懲機制等,加強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的統籌規劃,推進教師企業實踐由個别、零散的方式向統一、規範的方式轉變,全面提升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規定》對吸引企業積極參與教師企業實踐出台了哪些切實舉措?

  

答:為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積極性,《規定》提出了切實舉措。

  

一是明确企業依法應當接納教師進行實踐。《規定》根據《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确法律賦予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企業依法應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行實踐。企業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要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

  

二是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作用。《規定》對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指導企業接收教師進行實踐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引導支持行業内企業開展教師企業實踐活動,推薦、建設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對企業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

  

三是出台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支持政策。《規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門要研究制定稅收優惠、經費投入、表彰獎勵等支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比如:企業因接收教師實踐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實踐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鼓勵職業學校教師對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産品研發、技術改造與推廣等提供支持和服務。

  

四是要求遴選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基地。《規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師企業實踐體系。一方面,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一批共享開放的示範性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引導職業學校建設具備生産能力的校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發揮央企、國企等大中型企業的示範引領作用,支持企業常設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

  

四、對于保證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進一步提高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提出了5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統籌管理。《規定》要求各地制訂本地區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建設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确定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折算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的具體标準,對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職業學校也要做好本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劃、實施計劃、組織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是強化校企合作。《規定》要求職業學校和企業要聯合制訂教師企業實踐方案,根據教師教學實踐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師企業實踐的重點内容,解決教學和科研中的實際問題,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企業要全面參與制定教師企業實踐計劃,提供“對口”的技術性崗位(工種),明确管理責任人和指導人員(師傅),對教師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施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

  

三是倡導多種形式。《規定》進一步豐富和創新教師企業實踐的實現形式,包括到企業考察觀摩、接受企業組織的技能培訓、在企業的生産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參與企業産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等等,将組織教師企業實踐與學生實習有機結合、有效對接。同時,《規定》提出  “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累計不少于6個月”的最低企業實踐時間要求,具體時間根據專業特點彈性變化,給予學校、教師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度。

  

四是拓展投入渠道。“十一五”、“十二五”期間,由國家、省兩級實施的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專門設立财政專項資金,通過購買企業服務、校企聯合培訓等形式組織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規定》明确要求各地建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各方多渠道籌措經費機制,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捐資贊助等方式支持教師企業實踐,進一步拓展經費投入來源渠道,推動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多方投入,合力支持教師企業實踐。

  

五是開展績效考核。《規定》要求各地建立教師企業實踐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把教師企業實踐學時(學分)納入教師考核内容。職業學校和企業要對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考核,對取得突出成績、重大成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教師也要及時總結,把企業實踐收獲轉化為教學資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同時,對于極少數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企業實踐或參加企業實踐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也給出了處理意見。

  

五、教育部對下一步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做好部署。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會同國資監管等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将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是開展督導。要求各地将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情況納入對辦學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的督導考核内容,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層部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并予以鼓勵宣傳,教育部将适時組織抽查督導。

  

三是項目引領。發揮國家項目的示範引領作用,“十三五”期間,繼續将企業實踐納入職業學校教師國家級培訓規劃,并專門設立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示範帶動地方組織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

  

四是廣泛宣傳。組織專家進行政策解讀,舉辦職教師資培養培訓體系建設專題研讨班,将文件精神具體詳盡地傳達到地方、學校、教師,對地方探索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宣傳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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